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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霆案曾引发全国性的激辩,表面上看,这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热情参与,但当我们拂去喧嚣的尘埃,会发现舆论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消极角色,不仅未能推动法治进步,反而在专业判断、程序正义与逻辑理性上制造了混乱。
舆论的首要消极作用,在于用朴素的道德直觉粗暴地替代了严密的法理分析,当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.5万元时,公众舆论迅速分化为“败类说”与“无罪说”两个极端,一方高呼“不判死刑就是鼓励犯罪”,另一方则坚称“银行有错在先,取钱何罪之有”,这两种声音都忽略了刑法中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精细界分,更无视了期待可能性等专业法理的适用,法律人在细致论证量刑情节时,舆论场却只剩下情绪的嘶吼,这种以道德激情淹没技术理性的趋势,极易催生“舆论审判”,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。
更为隐蔽的危害在于,舆论对程序正义的侵蚀,当民意汹涌要求轻判时,法院最终启动特殊减轻程序,将许霆的有期徒刑从无期改判为五年,表面上是顺应民意,实质上却可能损害了司法的可预期性与平等适用——为何独独许霆能因舆论关注而获得“破格”的宽宥?这种因舆论声量大小而导致的个案突破,本质上是对法律普遍性原则的伤害,它传递的潜台词是:只要声音足够大,规则便可以弯折。
舆论在传播过程中的碎片化与娱乐化,导致事实被严重扭曲,案情被简化为“银行诱人犯罪”的段子,复杂的法律争议被消解为机灵的口水话,社会失去了在严肃讨论中达成共识的机会,留下的只有过山车般的情感宣泄。
许霆案昭示了一个深刻的教训:司法必须倾听民意,但绝不能简单地屈从于舆论,当专业判断被民粹裹挟,当程序正义为结果论让路,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文明便会在喧嚣中渐行渐远,面对疑难案件,与其放任舆论的非理性狂欢,不如寻求专业团队在理性轨道上引导公共讨论,这或许才是迈向成熟的公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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